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遵守监管、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
适用条件如下:
1、不属于拘役、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及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死缓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后;
2、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危险;
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的一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行原刑罚的刑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的考验期为10年。
不得假释的情形有什么
不得假释的情形如下:
1、对累犯不得假释;
2、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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