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2、饲料,农用塑料薄膜,国家规定的若干种化肥、农药的生产企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可以暂免征收增值税。
3、进口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和科研的种子(苗)、种畜和渔种,可以定期免征增值税。
4、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业产品,可以按照百分之十三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购进的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可以按照买价(包括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和百分之十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下列项目可以免征营业税:
(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及其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7、农村信用社可以暂减按百分之六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8、下列项目可以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农村的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取得的收入,城镇的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上述技术服务或者劳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值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3)获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获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乡镇企业可以按照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征百分之十,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
(5)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税。其中,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企业在上述减免税期满之后,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十年中,还可以按照其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
(6)外国企业为发展中国农业、林业、牧业生产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7)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过农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8)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地区的微利农村信用社可以暂按减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生产用地,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民新建自用住宅用地,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11、农业、林业、水利业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
12、国家规定的中西部地区的乡镇企业,只要产品质量高、销路好,并有治理污染和保护资源、环境的可靠措施,就可以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3、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
14、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可以免征印花税。
15、单位和个人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可以免征契税。
16、下列项目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农业税:
(1)开荒取得的农业收入,可以定期免征农业税。
(2)农作物由于遭受自然灾害而歉收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3)农民的生产、生活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和山区,经过批准,可以减征农业税。
17、国有森林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征、免征农业特产税的待遇。
18、持有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在公海和规定的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包括初加工制品),暂免征收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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