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合伙协议需要注意的有:
(一)合同伙投资撤资及职责的相关规定;
(二)意见分歧解决方式;
(三)经营项目计划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明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一)主观要件,是指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法律责任。《民法典》还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二)客观要件,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法定或约定全面地履行应尽的义务,也即出现了客观的违约事实,即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此外,《民法典》还有关于先期违约责任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违约责任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只有不可抗力可以免责。至于缔约过失、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向受损害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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