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出资理清
合伙人的出资理清,是合伙业务开展的物质基础。对于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对于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不一定在形式或数额相等,种类也可以不相同,但都须将出资按其价值折为若干股份。因此综上所述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期限,都需要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对于合伙人出资金额的确定,相关的确认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同样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但在这里重要的是,需要在签订合伙协议时明确载明各个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及比例。如此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中,明确好各个合伙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2、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对于合伙人资格的审查,这应当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讲这都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如果合作方是企业,对于签订合伙协议时应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签订合伙协议时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
另外在审查合伙人主体资格时应注意以下限制性规定。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相关法律中表明,它们没有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资格。对于普通的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关于有限的合伙企业中,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承担。
一、合伙企业合伙期限一般多长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期限】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普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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