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购物中心中,若顾客在上下楼梯时因为手持手机而不慎失足跌落,此类情况通常视为因消费者自身疏忽所造成的伤害,因此无法主张向购物中心提出赔偿要求。
然而,若是由于购物中心疏于履行其安全保障职责,由于公共区域内的楼梯过于潮湿而导致消费者在行走过程中滑倒受伤,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便有权要求购物中心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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