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受让股权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被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2、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出现财产混同,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财务独立。
3、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一、股东出资不到位有哪些责任
(一)向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外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权转让被承让方不履行义务怎么办
股权转让签订转让协议,可在协议中明确对方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后,合同双方应该按照协议履行自身义务,如果在过户之后对方违约的,可以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股权受让人明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向股权受让人明示其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受让人仍受让该股权的,由于股东已经告知股权受让人;
且股权受让人受让之股东资格当然包含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且一般情况下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出资是每个股东最主要的义务,故股权受让人应当承担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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