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8 17:54:14 42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精神,推动我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四条天津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为\"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下同)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六、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新办企业申请认定应向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第七条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依据以上认定标准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后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八条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我市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进入天津软件园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享受市政府颁布的软件园内的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从无到有组建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三、对国家规划布局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第九条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属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的,办理减免税须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规定办理;属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的,需向主管地税分局提出减免税申请。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软件企业税务机关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认定的软件企业年审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按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对授权区域内的软件行业进行年审组织工作,年审结果天津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后,报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天津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并在软件企业年审申请表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补缴当年度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

第十三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除要求其生产过程应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外,比照本办法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应报请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同时抄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等表格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减免税申请表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印制。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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