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根据房产证书上载明的产权人为丈夫这一项事实并不能简单地认为房屋属于丈夫的个人所有,其最终的归属确定需联系实际房产所有权的性质界定。
举个例子来说,假如这所房产是在丈夫结婚前以全部资金自行购买,那么法律将把它视作丈夫的私人财产;
然而要是这所房产是在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即便是只有丈夫的名字出现在了房产证书上,我们仍然可以理解为这所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再比如,如果这所房产是在丈夫结婚前独自支付首付款,并且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贷款的情况下,在面临离婚的状况时,配偶之间需要进行具体的商议来解决这个问题,若无法达成共识,法院则通常会按照房产证书上的署名比例进行裁决房产的归属权,然而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贷款和实现房产价值升值的部分,丈夫则需向妻子提供相应的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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