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确需转外地治疗的患者,由定点医院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院医保办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院长签字,报县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外院治疗。危急重病患者可先行转院治疗,但必须五天内补办审批手续。转院病人出院后需携带转诊转院审批表、住院发票(电脑发票)、医疗费用清单等报县医保中心审核报销。统筹基金报销比例:转往省内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费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分别报68%和70%,转往省外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分别报58%和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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