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中山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乙方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一事,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于年月日离职于甲方
2)甲方于乙方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之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人民币RMB:_________该款包括奖
金、加班工资、津贴、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福利等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
3)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全部结清,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到任何部门、机关向甲方主张基于劳动关系的任何权利;
4)本协议为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无欺诈、胁迫的情形,并不得向无关的第三者透露;
5)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上述已支付的款项,并要求乙方支付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6)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中山市有限公司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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