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过程中,如若其中一方表示坚决反对,依然可依法进行解除手续办理。
当某一方就离婚问题持反对态度时,另一方可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达到离婚目的。
法院会依据双方情感状况是否已经真正破裂为判定依据,据此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决定。
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法院无法通过调解予以妥协,且将作出离婚的裁定:
首先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
其次是婚姻关系成立至结束期间内,任何一方向家庭实施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等恶劣行为;
再次是在一段特定时间内,任何一方参与常年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活动,并且屡次教育却未能改正者;
此外,如若因为感情问题而导致双方连续两年度以上处于分居状态,也符合裁定离婚的标准;
最后,还有其他所有可能导致婚姻关系完全破裂的因素都应纳入考虑。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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