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在享有遗产之时,其需以遗产真实价值为限,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偿还义务。
若无此种资格继承遗产,继承人则无需为此类债务负责清偿。
(1)在遗产继承之前,应由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背负的债务以及遗产财产的具体价值展开详细的核算与分析,核实债务总额之后,便可根据遗产的实际情况来支付被继承人所背负的债务,最后剩余的遗产份额将按照法律程序加以分配和继承。
(2)在出现多位继承人的情形时,全体继承人可以先行对遗产进行切割,同时对于被继承人所背负的各类债务也进行相应的责任划分与承受,最终再向各种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清偿工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全文35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