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有维护市场秩序的重大职责,因此,法律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违法失职行为,同样要给予处罚。这里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准,才能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前提条件。而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给予核准,将会给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对不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设立申请予以批准,就违背了证券法严格把好证券市场准入关口,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立法本意,同样会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证券法规定对这两种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这里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几个方面考虑:一是违法核准、审批的动机是徇私枉法,还是经验不足,一时疏忽;二是偶一为之,还是多次发生;三是造成的损失、后果是否严重,确属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证券法同时还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市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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