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患病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诊断确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3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居民医疗保险证)和IC卡、
住院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办理参保人员住院登记手续,并缴纳足以支付个人负担和自费部分的押金后入院治疗。
未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住院手续的,除特殊情况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外,其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对冒用他人姓名住院治疗和挂床住院(院内正常治疗时间不在病房治疗或每天在医院治疗后离院不在病房观察休息的视为
“挂床”)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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