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治疗
(一)、手续办理
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的,凭《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二)、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结算: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之间的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60%,起付标准以下、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一级、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4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次;2009年度,属于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10万元。
(三)、待遇支付
1、常州市内医院就诊在挂号时出示医保卡,参保人员出院时,医院会结算费用,会自动扣除医保中心的费用,个人仅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2、常州市外医院就诊:
1)、在原户籍地就医如参保人员在原户籍地就医,需院(系)开证明,写明已于2009年9月1日投保缴费。证明参保人员原籍是在**地,因**原因在原籍看病。
2)、在实习地就医顶岗实习学生需要在实习地就医的,需院(系)开证明,证明学生在某地实习,因什么原因入院。
3)、转院: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市外住院医疗的、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提出并填写《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院审批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报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办理转院手续。以上情况都需要在出院后凭《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原件、学校证明,转院还需提供当地医院的转院证明等材料,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结付。
二、医疗保险对于部分大病可以实行门诊补助
(一)、门诊可以补助的类别如下:
1、血液和腹膜透析治疗费;
2、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费
3、恶性肿瘤化疗、放射费
4、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药费
(二)、大病门诊申请办法:
若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属大病门诊补助范围的,在每年参保缴费后,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相关诊断材料(包括出院小结、病历)
1、先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申请(门诊大病申请可以由别人代办,代办人带好本人身份证、相关诊断资料以及学生本人医保证至常州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申请)。
2、再到医保中心一楼大厅6号窗口审批
3、审核确认后次月起持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相应待遇
三、支付标准
大病门诊补助费用结算的起付标准为800元/年,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超过起付标准的费用,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
四、待遇支付
费用结算方法与住院相同。
五、因病住院可实现两次报销
即:大学生医保和商业保险参保人员先凭医保卡至医疗保险中心报销,再凭报销清单及各种材料复印件(与以前同)交至学工处申请商业保险。
六、挂失:
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局前街小学隔壁)挂失并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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