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本案中,被害人并没有出现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的情况,所以也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案情]
2014年6月14日20时许,吴某驾驶出租车沿着105国道由湖北省黄梅县小池镇向该县黄梅镇行驶,途中将骑自行车的干*生碰倒。干某称其手脚内能动弹,吴某遂将干某抱上车准备送往该县人民医院就诊。途中,干某称要到该县孔垄镇医院就诊,吴见干某手脚都可移动,且从外表伤势并不严重,担心干某勒索,就将干某抱下车放在路边,拿了一些钱塞给他,开车走了。当晚21许,洪某经过此地,发现干某躺在地上招手叫救命,遂报警。公安机关后将吴某抓获。经司法鉴定,干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吴某是否构成犯罪。
[速解]本文认为吴某没有构成犯罪。
第一,根据本案证据之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吴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全部责任,但其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本案的危害后果为轻伤一级,不属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故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第二,吴某将被告人遗弃在路边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第三,虽然吴某的先前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损伤,有救助义务,但吴某并不构成遗弃罪。首先,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其次,遗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再次,遗弃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从本案的情况看,以上条件该案均不具备,所以也不宜认定为遗弃罪。
综上,吴某的行为虽然性质恶劣,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本文认为吴某没有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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