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解释第十五条中的“修复”应理解为通过“修复”实现“恢复”的目的“不可弥补”应理解为“恢复原状”的目的不能通过“修复”来实现的情形“不可弥补”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是不可弥补或不必要的。判断是否需要修理车辆,应当将修理费用与实际价值相比较(《交通事故解释》第十五条使用重置成本一词,即购买车辆的重置成本,相当于发生交通事故时受损车辆的价值,而重置成本是受损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的货币表示)如果维修成本高于实际价值,则无需维修车辆。原因很简单。对于作为财产的车辆来说,最严重的侵权后果就是车辆的灭失。车辆丢失时,侵权人将按重置成本赔偿。那么,在车辆未灭失的情况下,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是重置成本。在车辆未灭失的情况下,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是维修,维修费用不应超过重置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侵权人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财产损失的请求:修理损坏车辆的费用、车辆携带物品的损失、抢救车辆的费用;
(2)由于车辆的损失或者不可修理,购买车辆的重置费用,相当于交通事故发生时损坏车辆的价值;(三)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车辆不能依法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不能正常继续使用造成的损失,替代运输的合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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