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申请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1、申请期限:从医院证明开具日期的第二天起,15日以内伤者应提出伤残评定申请。
如果伤者因为不清楚、不知道或其他原因,治疗终结后未及时提出伤残评定申请,事故办案人员应告知伤者提起申请。
伤者15日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可以认为伤者自动放弃得到伤残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的权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受伤进行事故处理,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
2、申请人条件:
(一)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只有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才有资格提起伤残评定申请;
(二)如果当事人因为年龄、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伤残评定申请的行为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申请,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申请。委托代理时,应制作委托书。
3、必备手续:
(1)事故受理大队开具的伤残评定委托书;
(2)伤者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
(3)骨伤病人须提供近期X光片;
(4)特殊伤情的相应证明材料;
(5)伤残者及其委托人的身份证。
二、如何申请伤残重新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重新评定是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伤残评定不服,向作出伤残评定的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下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正式宣布伤残评定且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不服的基础上,在当事人接到评定书后15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伤残重新评定。
如果当事人在15日以内没有提出重新评定申请,则视为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没有异议,评定发生效力。当事人15日以后提出的申请为无效申请。重新评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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