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需要双方共同指定
时间:2023-06-08 22:21:24 21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如何评估交通事故财产损失

(一)财产损失评估机构的选择

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公开、公平、便民、效率”的处理事故原则,在事故发生后,首先召集各方事故当事人协商“财产损失”。对于拒绝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二)财产损失评估的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一方当事人对财产损失的评估完成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评估结果后二日内,将评估结论复印件交其他方当事人。其他方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进行重新评估。

二、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二)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

(三)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四)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结论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转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有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三、交通事故财产损失鉴定申请书怎么写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本案原告):_______,电话:_______

被申请人(本案被告):_______,电话: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

请求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申请人所有的蒙_______蒙_______挂号_______牌重型普通全挂大货车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就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因二被告人拒绝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故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对申请人所有的蒙_______蒙_______挂号_______牌重型普通全挂大货车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及营业性损失进行鉴定。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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