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押的财产有: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作为抵押财产的物品有什么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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