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航空器、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
这种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所有权状态是通过登记确定的,其交易也需要登记。因此,有人将其称为分类不动产或登记不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流动性强、价值大的动产进行管理的需要。就不动产而言,抵押的公共效果可以通过登记实现,这种动产是企业或农民生产所必需的,只能通过抵押来保证。因此,我认为应该为这类动产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和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类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对第三人更为方便。而这类动产的流动性较小,因此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的顺利进行产生很大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可以抵押的牲畜应当限于生产性牲畜,不允许羊、猪、鸡、鸭等非生产性牲畜设立抵押权,但不利于抵押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登记制度的采用和第三人查询义务的规定,必然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此,这类动产不应单独设立抵押,而应与企业其他财产一起设立浮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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