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涉及车辆本身损失的交通事故中,若维修单位与保险公司签署了直接赔偿合作协议,则完全无需预先支付相关费用,可直接通过保险进行结算。而对于两辆车辆均发生纯粹车辆损失(无人员受伤或其他财物损失)的事故而言,倘若当事人双方均愿意在同一家修理厂进行修复作业,并且该修理厂亦已与负主要责任方的保险公司签订了直接赔偿合作协议的话,那么同样可以避免预付费用并实现直接赔偿。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其余所有类型的事故处理流程皆遵循传统模式,即由当事人自行先行垫付修车所需费用,然后携带定损单据及相应发票前往保险公司办理结案及报销手续。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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