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在保障律师刑事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规定
时间:2023-06-01 16:51:32 44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应由控方承担,辩护律师不承担证明责任。新《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职责是“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删除了原《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中的“证明”二字。

删掉“证明”二字,意味着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等可以是材料和意见,而不需要是证据。也就是说辩护律师针对控方的证据,只要提出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认罪事实中存在的问题,就可以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从而更加明确了辩护律师不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只能由控方承担。

2、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有权复制诉讼文书和案件材料。新《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而原有法律规定律师在此阶段只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新《律师法》已将阅卷范围从技术性鉴定材料扩大到案卷材料。因此,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不但可以查阅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卷材料,还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检察机关所获得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结合律师自行调取的证据材料,相互比对,梳理证据中的问题和矛盾,找出辩护的切入点、突破口,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3、律师有申请司法机关收集、调取证据或自行调取证据的权利。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而原《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按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在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不必经他们同意,只需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进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使长期以来流于形式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权得到了明确的法律保证。

4、律师的辩论和辩护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原《律师法》第三十二条仅概括性的规定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新《律师法》第三十七条对此给予了详细的阐述,保证了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除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律秩序的言论外)不受法律追究。同时还规定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切实保障了律师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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