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宪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
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
社会主义社会。
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在总纲部分没有此内容条款。
1982年宪法:第五条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
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
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本次建议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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