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提起要注意的问题:
一、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
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三、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的特征
代位权的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可见,债权人并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也不同于代理权。
3、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4、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代位权不是诉讼上的权利,而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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