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面积出现偏差
(2)延期交房
(3)擅自更改房屋规划设计
(4)房屋的主体质量不合格
(5)房产证不能按期办理
(6)购房者未能办理银行贷款
(7)一房多卖或者房屋已抵押
(8)开发商有没有销售资格
哪些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退房
1、延期交房
延期交房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所谓延期交房指的是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一般约定的延迟交付房屋可以退房的期限是30天到90天不等,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开发商还不能交房,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房屋质量不合格
房屋质量不合格这个问题是比较严重的,购房者一定要警惕。通常是由于开发商难以拿到《竣工备案表》,无法交房,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3、开发商手续不全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开发商盖楼和卖房的必要条件就是必须证件齐全。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特别是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
4、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如果开发商交房时房子的实际面积和签合同时的暂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此时购房者提出退房请求。
5、开发商把房子抵押、或者卖给第三人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以后,如果开发商没有告诉购房者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卖给购房者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者查明后,就可以要求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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