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部、国务院直属机构、各级地方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一、决定人选和任免的区别
1、选举和决定任命的人选职务不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级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上一级人大代表。法律规定决定任命的人选是,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2、选举和决定任命人选的提出程序不同,全国人大选举的国家机构的有关组成人员人选的候选人是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地方各级人大选举的国家机构的有关组成人员的人选,主席团可以提出候选人,代表依法联名也可以提出候选人。而决定任命的人选是由法定提名人提出,只对法定提名人提出的候选人表示同意或反对,代表不能另提候选人3、选举和决定任命人员的通过程序不同。选举结束后,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得票数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发布公告,公布各项职务当选人的名单,选举的法定程序完成。决定任命的人选经法定提名人提名,由主席团提交大会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后,由大会主席团宣布通过决定,通过决定后,还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予以任命,至此,决定任命的法定程序才算完成。
二、规范性文件指的是什么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
三、三类会议标准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
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为4类。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
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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