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公证程序如下:双方准备材料如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账本等;与约定内容有关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购房合同、无产权证付款等;双方起草的协议。在公证处填写相关表格。双方应携带相关材料,亲自向公证处提交公证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员核对相关信息。公证申请受理后,公证员应当对财产协议书的内容进行签字确认,查验产权证书,询问当事人的合同是否受骗、误导。公证谈话记录填写完毕后,由当事人的公证员签名确认。公证人核对信息后,双方在公证人面前签署协议。
什么是房产公证
1、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2、房产公证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房产租赁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房产继承公证、房产赠与公证、房产侵害协议公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确认房屋产权公证、涉及房屋的保全证据、以及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事务公证等。
3、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房产公证一般应当由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公证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管辖;涉港澳台房产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司法厅(局)指定的公证处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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