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人民法院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审理,应审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应当审查合同的订立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纠纷如何答辩
应诉需要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答辩状写作内容:
一、事实方面。
1、主要是针对原告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和陈述的事实。原告的每个诉讼请求都是由其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支撑的。
如果事实陈述有大的出入,那么其诉讼请求也就没有了支撑。这类问题需要在答辩状中写出来,可以用“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作为标题,然后在下面写事实不符的地方和相关的证据。
2、除了针对对方所说写出被告方的意见,被告方的主张也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二、法律方面。
1、法律是其次的,是因为案件究竟适用什么法律,被告可以在答辩状中写明,也可以不写。因为案件如何适用法律是法院的职责。
2、法律是核心内容之一,是因为无论你知道还是不知道,最终你的主张是依法判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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