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书记的任职,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区党代会换届选举。在党代会召开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区委委员。第二种,党代会闭会期间时,由上级直接任命,一是由地级市市委提名人选,省委组织部审查,报经省委常委会决定;二是由省委组织部直接考察,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区委书记的职责
区委书记主要负责参与区委集体领导,主持区委全面工作,领导区委常委会工作;区委书记的具体职责是:1、审定签发以区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及其他重要公文;2、主持对区委全委会、常委会需要表决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并决定表决方式;3、组织实施和落实经区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决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十五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条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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