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共同诉讼中的诉讼原告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共同诉讼中的诉讼原告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代 表 人 诉 讼 行 为 对 所 代 表 当 事 人 效 力 规 定
代表人诉讼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多方为了实现共同的诉讼目的,通过委托代理人或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行为,并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行为。对于代表人诉讼行为对所代表当事人效力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代表人诉讼行为具有诉的利益。当事人一方或多方为了实现共同的诉讼目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从而增加诉讼活动的效率。在诉讼过程中,代表人诉讼行为对所代表当事人具有诉的利益,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代表人诉讼行为具有诉的资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多方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而代表人诉讼行为就是一种代理人行为。因此,代表人诉讼行为具有诉的资格,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表人进行诉讼。
3. 代表人诉讼行为具有诉的效力。在诉讼过程中,代表人诉讼行为对所代表当事人具有诉的效力,可以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代表人可以提出诉讼主张,要求法院作出判决、裁定;或者提出反诉主张,请求法院作出判决、裁定。
总之,代表人诉讼行为对所代表当事人效力规定较为复杂,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然而,从上述几个方面来看,代表人诉讼行为具有明显的诉的利益和诉的资格,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实现诉讼目的具有重要作用。
总之,代表人诉讼行为具有明显的诉的利益和诉的资格,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实现诉讼目的具有重要作用。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以增加诉讼活动的效率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代表人诉讼行为对所代表当事人具有诉的利益和诉的资格,可以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具体情况下,代表人诉讼行为对所代表当事人效力的规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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