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七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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