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缴纳当月社保分录是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单位无故不缴纳当月社保分录是触犯法律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单位未缴纳当月社保劳动者一定能得到补偿吗
单位不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一定能得到经济补偿。如果是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单位不缴纳社保,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就得不到支持。
劳动者虽然不能得到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应缴而未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如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未缴社保导致的医疗、工伤等费用损失的,仍有权向单位提出损失赔偿的要求。劳动者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保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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