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8日,被保险人李先生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金额为1万元的一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5年2月12日,李某因扁桃体炎到医院治疗。医院按照医疗程序操作,对被保险人进行了青霉素皮试,结果为阴性。然后根据医生开的药量为其注射青霉素。经过两天的治疗,被保险人出现过敏反应。虽然他被医院救出,但治疗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应当持住院证明和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本案争议]
对于本案中药物过敏导致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是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因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只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本案本案不属于“意外伤害”范畴。因此,保险人不应负责支付保险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被保险人在治疗过程中死亡,但青霉素迟发性过敏对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都是突发事故。因此,青霉素过敏引起的死亡可以作为中医死亡而不是疾病。在这种情况下,排除被保险人因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认定为意外死亡。因此,保险人应当按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问:那么,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药物过敏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
[律师点评]
首先,经过律师的认真分析,后一种意见是合理的,主要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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