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原告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并立案审理的行为,称为受理。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法定的诉讼受案范围;二是审查是否具备法定的起诉条件;三是审查是否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受理;四是审查是否有管辖权;五是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限;六是审查是否经过必经复议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诉状,经过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殊性
从税务行政与税务行政复议及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税务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殊性:
(一)税务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根本区别。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是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两条重要途径。由于税务行政争议范围广、数量多、专业性强,大量税务行政争议由税务机关以税务复议方式解决,只有由人民法院对税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才是税务行政诉讼。
(二)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根本区别,具体体现在:
1.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
2.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
3.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
三、税务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流程是什么
1、出庭要求
税务行政应诉机关参与诉讼的人员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出庭应诉;税务行政应诉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按时出庭的,填写《延期开庭申请书》(YS003)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2、申请回避
税务行政应诉机关参与诉讼的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以及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与该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有权向法庭申请相关人员回避。申请回避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回避可能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3、答辩
税务行政应诉机关参与诉讼的人员经法官允许,宣读答辩状。
4、举证、询问
税务行政应诉机关参与诉讼的人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及要求,有针对性地出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并明确阐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或其陈述有异议的,经法庭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或申请重新鉴定、查证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法庭辩论
税务行政应诉机关参与诉讼的人员在法庭辩论阶段,围绕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证据效力和程序规范等方面与原告进行辩论,阐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原告在辩论中提出的问题逐一地加以答复和辩驳。
6、最后陈述
税务行政应诉机关参与诉讼的人员在法庭辩论阶段结束后,作为被告进行最后陈述,就法庭辩论的重点和请求进行简要的陈述。
7、庭审笔录核对
税务行政应诉机关参与诉讼的人员在庭审结束时,应认真核对庭审笔录。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人民法院修正,无误后签字。
8、判决裁定签收
税务行政应诉机关对法院送达的判决或者裁定签收、登记,依法履行服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结果;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结果的,在法庭规定时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9、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原告有未被处理的违法行为,转相应检查部门另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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