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可否自行启动破产程序
时间:2023-06-06 16:45:32 11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执行局可否自行启动破产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执行法院不可以启动破产程序。

二、破产债权的内容有哪些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

(一)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四)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五)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六)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七)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三、破产债权的种类有哪些

破产债权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具体分为不同种类。

(一)无担保债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认为需要了结某些事项而决定继续加工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无担保债权,但是属于优先债权。

(二)放弃优先债权,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样一来,这种优先债权就演变成无担保的债权。

(三)担保差额债权,是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此担保差额债权,其不足清偿部分,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将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四)代保债权,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一个企业的债务由保证人作保可提供偿债保障。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则承担连带责任。当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为企业偿还债务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迫偿。这样保证人与被担保企业就构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所谓代保债权是指当保证人为破产企业偿还有关债务后,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对破产企业来说便是代保债权,这种债权是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五)索赔债权,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再履行破产企业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损害。其损害赔偿数额为索赔债权,它是破产企业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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