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每天都会接到大量的报案,案件之多任务之大可想而知,而出现错误拘留,违法拘留的情形也不少。此时可以有补救措施,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侵害,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当事人如果因公安机关违法拘留,想要索赔,第一步应该要确定该拘留行为是违法的,通常来说,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拘留证是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凭证。拘留证应当写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案由等,并盖有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印章。
公安机关违法拘留人的,权益受损人按如下步骤要求赔偿:
1、赔偿请求人先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决定赔偿的,会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要是公安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也会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3、若是公安机关在规定期限内还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若是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公安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行政赔偿诉讼由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的程序进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4、违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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