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谅解书的书写要点
1.交通谅解书应该明确涉及的事实、原因和后果:交通谅解书应明确涉及的事实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事故的原因和后果。
2.确定赔偿金额:交通谅解书应该明确赔偿金额,包括财产损失、伤害赔偿金等。
3.明确事故责任:交通谅解书应该明确事故责任,即每一方当事人分别承担何种责任。
4.签订日期:交通谅解书应该明确签订日期,以便在未来参照此文件作为证明。
5.当事人签字:交通谅解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以确认同意本书中的条款,使其有效。
二、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
交警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交通事故的责任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的。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三、交通事故何时需要报警
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警的情况如下:
1.造成人身伤亡的;
2.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6.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7.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8.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n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n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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