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在离婚之后,若某一方陷入了经济纠纷,并不能仅凭此便采取冻结另一方账户的措施。
除非能够证明涉入纠纷的债务乃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抑或是另一方的账户资金与其发生的争议紧密相关。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在离婚时未能就夫妻共有的债务进行明确划分,且债务又是在婚姻关系尚未结束之时所累积的,那么另一方很有可能被牵扯进来。
然而,如果债务已经被明确界定为其中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通常情况下,另一方将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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