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有哪些风险
时间:2023-06-02 09:26:09 4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有哪些风险?

(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

(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

(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二、独资公司的特征

(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2)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设立程序与解散程序相对来说较为简单

(5)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主要依据企业主的个人意志而定

(6)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三、成立独资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且该自然人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而且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一定的资本是任何企业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个人独资企业也不例外。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弊端

1、须经会计事务所做年度审计报告。

和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有限公司因为没有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和监督,因此更容易出现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相混同的情况。而一人有限公司一旦出现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相混同的情形,股东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了制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避免出现混同,一人有限公司必须每年都经过会计事务所的年度审计,然后出具审计报告。

2、不能投资成立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立独资子公司,其法人也不可以再投资成立另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资金需一次性注入。

法律上明确规定的独资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然而有些人既想成立独资有限公司,可是自己手里面的资金又不够,如果想要让其他人投资的话,成立的公司理论上应该是有限责任制公司,总之我们不建议大家做独资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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