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房地产管理局、成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和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建办发〔2016〕3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建发〔2016〕45号)、《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建发〔2017〕10号)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防范操作风险,住房信贷业务的信用风险和合规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严格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拿地不建房、建房不卖等捂盘惜售行为,不得以虚假装修、虚假高装修价格变相提高房价。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30日内未申领预售许可证或者不接受预售申报价格指导的,房管部门一年内不得受理预售许可证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配合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首付贷款、虚假抵押贷款、房屋赎回贷款、余额贷款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进行或协助虚假房屋交易,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得协助办理伪造收入证明,挪用或者协助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的,不得以房地产实际价值评估,协助高估、骗贷。
各银行业机构要切实规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合作,完善合作退出机制,公开选聘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中介机构,经纪咨询通过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开展合作,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约束和评估,规避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有关部门核实存在上述违法问题的,各银行业机构应立即终止与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前,不得拨付后续信贷资金或增加新增信贷。所有银行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两年内不得与有关部门和司法机构处理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合作。二是严格执行各项房地产信贷调控措施。在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指导下,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会同四川银监局调整成都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银行业机构要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差别化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配合成都市房地产调控工作,促进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金融监管部门要及时对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机构要严肃问责。住房贷款资格审核前,各银行业机构应通过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房屋交易的真实性进行甄别。未网签的暂不受理,严防信用风险。各银行业机构在审核住房信贷业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查询成都市房地产档案信息系统、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基本信息数据库,并保存购房贷款申请人的住房记录和商品房贷款记录档案备查。5严格审核首付资金来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政策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188号)的有关规定,落实首付资金真实性检查要求银监会。严禁购房者转嫁首付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贷款,严禁增加购房杠杆,变相突破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首付等住房信贷政策。6严格检查还款能力。各银行业机构要严格执行月收入比不超过50%的政策要求,加强对购房者收入证明材料的核查,防范投资投机和信贷风险。购房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者不符合月收入比例要求的,不予贷款。对于成年、失业、非固定收入借款人,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收紧住房贷款条件,提高借款人首付比例。即日起,我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住房(含商品房和二手房)取得3年房地产权证后,方可转让。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督促支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自律机制确定的自律要求,不得为炒房提供贷款支持,对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者发放住房贷款,违反住房贷款条件和贷款比例发放贷款,不违反商业规定的,支行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3日起施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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