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过遗赠方式获得财产的过户事宜,联邦法律并未设定明确的时间限制。事实上,受遗赠人只需在得知或感觉到自己可能成为遗赠财产的受益者之后六十日内,表达其接受遗赠的意图,便可自然而然地获得这份财物的所有权。在此过程中,登记手续起到的只是抵抗其他主张的作用,对实物权产生变动并无实际的法律影响。然而,若有遗赠人并未在上述期限内做出任何形式的决定和表达,那么这一行为将被视为是自愿放弃。
此外,因继承或是受遗赠而得到房地产的人,如欲进行登记,则需向相关机构提交死亡证明文件、房屋或财产的遗嘱或所有法定继承人关于财产分配的书面协议,以及与遗赠主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必要资料。若条件允许,当事人还可以选择提交已经经过公证的相关文件或已生效的法律文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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