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失物长时间无人认领能否归拾得人所有
遗失物长时间无人认领不能归拾得人所有,归国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此时,公安机关可以拍卖、变卖遗失物,所得价金上缴国库。
二、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吗
民法典中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在没有以合理的价格取得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三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三、遗失物可以留置吗
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遗失物失利人有行使留置权的权利。如果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或者不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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