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关系形成过程中,男方给予女方的财物是否需要归还,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若在恋爱期间,男方基于自愿的原则向女方支付款项,则通常无需还款;但如男方明确表示所支付之款项属于借款性质,那么女方便应按照约定履行偿还义务。
在此情形下,恋爱过程中男方向女方支付的金钱或女方向男方支付的金钱,可被视作对另一方的无偿赠与,财产一旦交付完成,赠与行为即宣告成立。
在此基础上,如赠与人提出请求返还,法院通常会做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处理结果。
然而,若原宗目的为建立稳固的婚姻关系而实施的赠与,并且财产金额达到相当程度,此时有权利要求受赠人全额或部分归还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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