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欠债婚后妻子需要偿还吗
时间:2023-07-27 16:05:18 2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丈夫婚前欠债婚后妻子一般不需要偿还,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不知丈夫婚前欠债,婚后要共同偿还吗

邯郸市孙某与女友杨某于2011年初开始同居,2014年7月5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初,孙某因生意经营不善,陆续向柳某借款2万9千元,并分别于2013年2月向柳某出具一张借款4千元的借条,当年10月出具一张2万5千元的借条。事情过去4年之久,一时没有经济收入来源的孙某一直拒绝还款。柳某无奈,近日,将孙某夫妇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夫妻二人返还借款2万9千元。

如何认定夫妻婚前个人债务

邯郸县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要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方面的证据应当由债权人负责提供。

具体到本案,借条上的借款人仅有被告孙某,原告柳某主张属于二被告的共同债务,要求被告杨某一起承担偿还责任,他应该提供该笔借款用于二被告的生产、生活的证据。但是,原告未能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法院只能认定为被告孙某的个人债务,而不能认定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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