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需要注意什么?
时间:2023-04-19 10:43:02 2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产品中所有必需成分对婴儿的生长和发育是必需的。

2.产品在即食状态下每100mL所含的能量应在250kJ(60kcal)~295kJ(70kcal)范围。能量的计算按每100mL产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分别乘以能量系数17kJ/g、37kJ/g、17kJ/g(膳食纤维的能量系数,按照碳水化合物能量系数的50%计算),所得之和为千焦/100毫升(kJ/100mL)值,再除以4.184为千卡/100毫升(kcal/100mL)值。

3.婴儿配方食品每100kJ(100kcal)所含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4.对于乳基婴儿配方食品,首选碳水化合物应为乳糖、乳糖和葡萄糖聚合物。只有经过预糊化后的淀粉才可以加入到婴儿配方食品中,不得使用果糖。

除必需成分外,如在产品中选择添加或标签中标识含有表5中一种或多种成分,其含量应符合表5规定。

为改善婴儿配方食品的蛋白质质量或提高营养价值,可参考附录A中推荐的婴儿配方食品在氨基酸含量值添加单体L型氨基酸。所使用的单体L型氨基酸来源应符合GB14880或附录B的规定。

如果在产品中添加除表5和附录B之外的其他物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性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内部、婴儿配方食品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应标明“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3.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品本产品”。

4.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

使用说明

1.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2.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包装

可以使用食品级或纯度≥99.9%的二氧化碳和(或)氮气作为包装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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