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现车辆所有人户籍地在所在辖区的;
(二)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得在所在地辖区内办理转移登记;
(三)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四)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五)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2.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3.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4.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5.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8.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车辆所有权登记的类型
1、注册登记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2、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3、转移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4、抵押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5、注销登记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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