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换发的提供破损、污损或填制错误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备注: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境内自然人:
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
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
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4)台湾地区自然人:
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华侨:
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6)外籍自然人: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
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9)代理申请或代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①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②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③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④监护人代为申请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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