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行为不能被视为解除劳动合约的合理理由,此外,解除劳动合同时效与调岗时间并无直接关联性。
如果岗位职责和要求已经明确规定,那么公司便没有权利单方面调整员工的职位。
在进行岗位调动时,公司必须有合法的理由,并且需要与员工进行充分的协商,达成共识后方可实施。
否则,员工有权拒绝前往新的岗位,甚至可以以公司未能提供符合其工作需求的必要条件为由,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
在此种情况下,如若最终选择离职,员工将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的工作年限可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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