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租房拆迁,共住居民能得到补偿吗?
公租房共住人属于承租人的范畴,对于公租房的拆迁,共住人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补偿项目有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二十二条因房屋征收造成拆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拆迁费;发生房屋产权交易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2)公租房被拆迁时,共有人如何认定自己在城市有常住户口,并在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因婚姻关系居住在被拆迁的公租房内,即使居住不满一年,也视为共有人。但取得拆迁补偿后,一般无权要求本市其他公共住房的拆迁补偿份额;2)一般来说,自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起,因婚姻关系在本市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共同居民,可以领取拆迁补偿金;
3)因家庭原因被拆迁并向社会输出的公共住宅小区有常住户口的住房矛盾和困难。房屋署尚未取得福利房。
4)房屋拆迁时,因服兵役、上大学、服刑,户籍迁出公房小区,本市没有福利房。
不能视为共同居住的几种情形:
1)已经在其他地方享有公共住房权(除本答复第二条所列住房困难外)并居住在被拆迁公共住房内的;2)有购房能力但在单位补助后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迁公房内的;
3)城市其他地区公房拆迁取得货币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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